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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宝、张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忠宝,张加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183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忠宝,男,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被告:张加芳,女,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宝、张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德旺书 记 员  朱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