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529号原告:湖州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金锁村。法定代表人:方雅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胜,该公司职员。被告:许建国,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建国的起��。本案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湖州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