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1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王振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王振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1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31、833、835号。负责人冯杰,行长。被执行人王振康,男,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振康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振康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鹏无异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代书记员 樊 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