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雪华与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准予建房审批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雪华,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003行初1号原告程雪华,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群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胡炜,镇长。委托代理人郑平,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程永路,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雪华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准予建房审批义务一案中,原告程雪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与被告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共识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雪华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人民政府、黄山区汤口镇汤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雪华负担。审 判 长 桂蓉辉审 判 员 王国东人民陪审员 焦祥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