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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张云生、郑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张云生,郑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75号原告:王爱芹,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恒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生,男,1975年4月9日出生。被告:郑延敏,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波,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爱芹诉被告张云生、郑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崔秋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王爱芹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