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爱芹与张云生、郑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芹,张云生,郑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75号原告:王爱芹,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恒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生,男,1975年4月9日出生。被告:郑延敏,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波,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爱芹诉被告张云生、郑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崔秋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王爱芹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