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与龚伟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龚伟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09号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14989120。法定代表人:罗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鹤,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龚伟亮,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伟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