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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行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达瓦次仁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那曲地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达瓦次仁,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藏24行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达瓦次仁,男,1975年9月8日出生,藏族,住西藏那曲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国伟,男,1967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新春村付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那曲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藏那曲县那曲镇拉萨路10号。法定代表人姜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德吉,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藏族,该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作人员,住西藏那曲县那曲镇拉萨路10号。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93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该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工作人员,住西藏那曲县那曲镇拉萨路10号。再审申请人达瓦次仁因与被申请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藏那曲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那中行终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藏行申1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达瓦次仁于2017年6月22日因再审申请人达瓦次仁与被申请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达瓦次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达瓦次仁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松亚审判员  尼 琼审判员  丁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胥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