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梁三元诉张继武、汉中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三元,张继武,汉中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梁三元,男。被执行人:张继武,男。被执行人:汉中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前次执行梁三元与张继武、汉中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张继武向申请执行人梁三元归还借款本金460.5万元及利息193.5万元,本息合计65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60100元。汉中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6630100元直接交纳至本院。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以位于汉台区天汉大道天汉明珠二层商业房折价人民币1067946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梁三元所有,梁三元退还被执行人多余款项380946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梁三元,梁三元向汉中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300万元,剩余809460元梁三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在被执行人交付房产证时支付,因期限较长,双方同意终结本案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梁三元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之前执行和解协议的基础上,梁三元退还被执行人多余款项3809460元(已退还3600000元,应再退还209460元),梁三元还应再支付被执行人房屋面积差价131560元,合计341020元,由梁三元再支付被执行人250000元,其余部分被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梁三元交付了房产证。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张继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保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