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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州高华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柳州高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财保8号申请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何开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通才,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杰,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柳州高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凌。申请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州高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柳州高华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