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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俊峰与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峰,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2民初868号原告:郭俊峰。被告: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地址: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法定代表人:赵军伟,任村委主任。原告郭俊峰诉被告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峪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郭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峪村委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俊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61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2014年正月,被告指派村委工作人员与原告联系,让原告承包了被告镇区安装宫灯架,搭建红灯墙等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61750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将其记入了村委往来账。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故提出上列诉讼请求。被告郭峪村委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原告承包被告在镇区安装宫灯架、搭建红灯墙等工程,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61750元,该笔工程款已记入了被告郭峪村委往来账上。原告虽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的陈述、村委往来明细账等。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进行施工,双方之间已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后,原告又给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并将该款记入了村委往来账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俊峰工程款六万一千七百五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被告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