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韦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37号申请人:韦某某,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53年4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号执1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李景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