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茂桃、樊培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桃,樊培娟,唐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胡茂桃,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平湖市。被执行人:樊培娟,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唐学伟,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胡茂桃与被执行人樊培娟、唐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樊培娟、唐学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且已履行首期付款5000元,本案尚有执行标的91446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胡茂桃,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樊培娟、唐学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茂桃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培娟、唐学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樊培娟、唐学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茂桃发现被执行人樊培娟、唐学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