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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候瑞平与张瑞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瑞平,张瑞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239号原告:候瑞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涛,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彪,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候瑞平诉被告张瑞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候瑞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候瑞平撤诉。审判员  托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