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候瑞平与张瑞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瑞平,张瑞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239号原告:候瑞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涛,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瑞彪,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候瑞平诉被告张瑞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候瑞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瑞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候瑞平撤诉。审判员 托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