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秀坤与杜慧仟、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坤,杜慧仟,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390号原告王秀坤,女,蒙族,保险业务员,现住双辽市辽西街。委托代理人邢宪文,系双辽市那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慧仟,男,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辽东街。被告杨红梅(常用名杨梅),女,汉族,农民,现住地址同上。原告王秀坤与被告杜慧仟、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坤及委托代理人邢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慧仟、杨红梅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即从2015年7月22日开始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4年9月22日向我借款6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每天2%滞纳金。2014年11月22日之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只给付了8个月利息。2015年7月22日至今本利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慧仟、杨红梅未提供任何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书证一份,内容为:借款契约(借据),今借给杜慧仟(身份证220324197512150011)金额(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此款于2个月内还清,过期每天全款金额2%收取滞纳金,拒不还者,由债务发生地双辽市人民法院裁决。借款住址双辽市辽东街山场村,借款日期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借款人杜慧仟。同时申请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证人称:王秀坤是我大姨家的嫂子,不认识杜慧仟,但见过他。大约2014年,每次来双辽都在王秀坤家住,有一天晚上听到王秀坤接听一个电话,是向王秀坤借钱,第二天来大约是下午来了一个人,听说是杜慧仟,因为要买翻斗车借6万元钱,然后就看见他们俩在桌子上写了一张借据,王秀坤给他拿了6万元钱,应当是杜慧仟写的借据,当时我没看借据内容。王秀坤拿的6万元钱是一沓一沓的,杜慧仟是一个人来取的钱。本院认为,本案的调查重点:原告起诉二被告欠其本金6万元的事实是否存在,原告要求给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是否合理,应否得到法律支持。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由杜慧仟为借款人借据一张,该借据约定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可以认定系民间借贷双方证明债权关系的凭证。结合证人李洪力的证言,二份证据能够互相佐证,故本院依法对借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认定并采信,依法认定杜慧仟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真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杜慧仟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根据借据记载内容,即过期每天全款金额2%收取滞纳金,该约定虽称是“滞纳金”,但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及原告自认被告已经给付8个月利息的内容,本院认为系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7日离婚,本案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该规定,虽欠据上未体现被告杨红梅的签名,但应与杜慧仟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延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请求合理,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慧仟、杨红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秀坤借款本金6万元,并从2015年7月22日开始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止。二、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10.00元、公告费675.00元,共计2485.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杨 平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孔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