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朱新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朱新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30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新飞,男,满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住唐山市滦南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新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