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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执监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东安与王隆燊、孙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安,王隆燊,孙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监2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安,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王隆燊,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孙海燕,女,196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执行人王东安与被执行人王隆燊、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即(2017)吉0502执572号案件。为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执572号案件,由本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凤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