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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人民法院、孙长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人民法院,孙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30号申请人:平邑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长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邑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长龙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现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