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财保9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保送与马明瑾、马肖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明瑾,马肖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财保90之二号变更保全申请人:谢保送,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申请人:马明瑾,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马肖肖,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变更保全申请人谢保送与被申请人马明瑾、马肖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381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谢保送驾驶的登记在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C×××××/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谢保送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供5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谢保送现金50000元(已交存新沂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二、解除对谢保送驾驶的登记在淄博坤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C×××××/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以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