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岩与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康海涛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岩,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康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5行初20号原告杨岩,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定代表人代萍,区长。委托代理人崔海民,本溪市溪湖区建筑业管理局局长。第三人康海涛,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告杨岩诉被告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康海涛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主动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岩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褚铁莉审 判 员  张树海代理审判员  付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梁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