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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与周茂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周茂凯,史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光。被执行人周茂凯。被执行人史建忠。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茂凯、史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麻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茂凯、史建忠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茂凯、史建忠给付申请人代偿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75.00元,执行费522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周茂凯名下有贵H369**帕萨特牌车一辆已于2010年转让,现已经扣划周茂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5100.00元,被执行人史建忠位于都匀的房子已被查封,现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麻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治  泉审判员 王  建  平审判员 罗  桂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春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