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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0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丹诉被告周翔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周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04民初946号原告:周丹,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时秋菊,系抚顺市望花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翔,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尹君,系辽宁百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诉被告周翔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丹的委托代理人时秋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邓 利代理审判员  付晓霞人民陪审员  李佳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