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彭亚军、衢州市区世林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亚军,衢州市区世林木材经营部,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珽,魏荣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亚军,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区世林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高新园区市场*号楼***号。经营者:谢世林,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原审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陈大堂,董事长。原审被告:郭珽,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审被告:魏荣成,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上诉人彭亚军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区世林木材经营部及原审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珽、魏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亚军以已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区世林木材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亚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亚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3092元,由上诉人彭亚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黎钟审 判 员 骆忠新审 判 员 吴超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揭其勇书 记 员 杜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