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合泰木制品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合泰木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富溢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052号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海南洲工业区西北B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1MDL3H。法定代表人:周锡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业文,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合泰木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工业区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66638Y。投资人:何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扬,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富溢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海南洲工业区西第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10502012。法定代表人:谭志亮。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合泰木制品厂、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富溢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由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康辰木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2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方 菲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巧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