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俊华与胡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华,胡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988号原告:刘俊华,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超,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奇,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刘俊华与被告胡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俊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退还原告刘俊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有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