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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二平与万高峰、王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二平,万高峰,王二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594号原告:韩二平,女,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告:万高峰,男,汉族,农民,住阜平县,。被告:王二娟(又名王海涛),女,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原告韩二平诉被告万高峰、王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二平负担。审判长  徐志杰审判员  张立文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珅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