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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森与关祥文、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关祥文,宋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777号原告:李森,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关祥文,男,汉族。被告:宋玲,女,汉族。原告李森与被告关祥文、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森以与被告关祥文、宋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薛 文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人民陪审员  段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