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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洛阳钜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洛阳钜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19号申请人: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32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联系被申请人:洛阳钜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西苑路21号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高鹏申请人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中心被申请人洛阳钜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钜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卓阳耀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钜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