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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2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73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张良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张良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737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艳,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银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良惠,女,1983年7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分行)与被告张良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45元,合计人民币25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