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树芹与王守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芹,王守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22号原告:王树芹,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守和,男,194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树芹与被告王守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树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树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