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建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昆山铮辉贸易有限公司,赵燎星,陈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负责人金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况,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建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魏安路199号29幢118-120。法定代表人赵燎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金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魏安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林石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魏安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林石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铮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蓬朗东城大道9号龙城钢材城南8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美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燎星,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被执行人陈美琴,女,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执行常州建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昆山铮辉贸易有限公司、赵燎星、陈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建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八川实业有限公司、昆山铮辉贸易有限公司、赵燎星、陈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张福荣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