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周飞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周飞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02民初28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员工。被告:周飞丽,委托代理人:卜建荣,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诉被告周飞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周飞丽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借款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87653.49元(其中本金83051.45元、利息1005.46元、违约金3319.38,利息等算至2017年6月5日止),被告周飞丽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5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5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具体金额以银行系统出账日显示为准。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被告周飞丽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易晓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