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昊与赵彦锋、刘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昊,赵彦锋,刘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251号申请人李昊,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彦锋,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随明,男,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彦锋、刘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赵彦锋、刘随明的银行存款51477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