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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宏达二号楼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姚佳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宏达二号楼区管理委员会,姚佳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455号原告:密山市宏达二号楼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王迎春,主任。被告:姚佳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原告密山市宏达二号楼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姚佳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密山市宏达二号楼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密山市宏达二号楼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宏达二号楼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密山市宏达二号楼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苑司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