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敬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财保162号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房浩,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张敬民,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敬民在刘桥镇政府的工资奖金收入150000元。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濉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敬民名下在刘桥镇政府的工资奖金收入15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濉永公路南合欢路西侧、宝厦丽景新城文景苑×#×号、房地产权证为濉房字第××号房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