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富平县庄里镇某某建材经销部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庄里镇某某建材经销部,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庄里镇某某建材经销部。负责人:谢某某,男,汉族,1991年6月28日生。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庄里镇某某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因刑事案件在崔家沟监狱服刑,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46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