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大功与青格勒巴雅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大功,青格勒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郭大功,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环卫工人。被执行人青格勒巴雅尔,男,1974年12月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郭大功与青格勒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格勒巴雅尔在你处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青格勒巴雅尔在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尼特左旗管理部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肆万陆仟元整(¥2320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