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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正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197号罪犯罗正元,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赤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金西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6年3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正元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源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峤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