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党金良、滕州市龙泉街道西大庙居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金良,滕州市龙泉街道西大庙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金良,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福、张晋,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龙泉街道西大庙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西大庙村。法定代表人:党同杰,主任。上诉人党金良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龙泉街道西大庙居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民初字第32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党金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孙 晓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文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