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国英与吴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英,吴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752号原告:黄国英,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邵武市。被告:吴兴燕,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英与被告吴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国英负担。审 判 长 朱瑞华人民陪审员 周友胜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