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傲特根巴特尔、苏雅拉图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傲特根巴特尔,苏雅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42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负责人:刘桂珍,女,杭锦旗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连祥,男,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傲特根巴特尔,男,蒙古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苏雅拉图,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傲特根巴特尔、苏雅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民初3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