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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立志与被告南京谦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志,南京谦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344号原告:徐立志,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谦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明发滨江新城250栋3楼。法定代表人:任强。原告徐立志诉被告南京谦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徐立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立志负担。审 判 长  张 茗人民陪审员  陈惠云人民陪审员  张德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玖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