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椿懿、王晓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椿懿,王晓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椿懿,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辉,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月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椿懿因与被上诉人王晓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椿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被上诉人王晓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月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马椿懿诉王晓辉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马椿懿与王华、王晓辉于2015年4月25日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为无效协议。然而,本案王晓辉诉马椿懿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却又依据上述终止协议以及借据认定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两案相互联系,事实相同,双方互诉,就本案而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从而客观、公正判决。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退回给上诉人马椿懿。审判长 樊国有审判员 徐小燕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