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裴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355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蔚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