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方世纪广场2-1-13A02。法定代表人赵小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栗静,女,汉族,1991年1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宏泰小区沿街二楼商业房。法定代表人景容,该公司经理。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均无法查找,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景容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进行三查也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其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延安展旗旺客来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经申请执行人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