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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都抽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市华都抽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通庆里北-12号。法定代表人赵超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轶,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亮,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市华都抽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古文化街东侧宫南四单元12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都抽纱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2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邬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