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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北京丰台万泉压力容器厂、武安市金桥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丰台万泉压力容器厂,武安市金桥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丰台万泉压力容器厂。法定代表人:尹志全,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安市金桥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起维,该公司总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丰台万泉压力容器厂诉武安市金桥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冀04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付太对武安市金桥商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