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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孙福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708号被执行人:孙福亮,男,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孙福亮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裁判:孙福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孙福亮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福亮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孙福亮未有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