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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宏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06号楼。法定代表人曹义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宏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甲112号。法定代表人武长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宏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宏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权利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8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