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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胥百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胥百忠,杨晓文,曲光绪,刘翠立,唐长彬,陈图丫,董喜君,马海侠,刘洪财,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巴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胥百忠,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杨晓文,女,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曲光绪,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刘翠立,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唐长彬,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陈图丫,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董喜君,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马海侠,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刘洪财,男,1961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高春玲,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胥百忠、杨晓文、曲光绪、刘翠立、唐长彬、陈图丫、董喜君、马海侠、刘洪财、高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胥百忠、杨晓文、曲光绪、刘翠立、唐长彬、陈图丫、董喜君、马海侠、刘洪财、高春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人民币59246.21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胥百忠、杨晓文、曲光绪、刘翠立、唐长彬、陈图丫、董喜君、马海侠、刘洪财、高春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也未能提供胥百忠、杨晓文、曲光绪、刘翠立、唐长彬、陈图丫、董喜君、马海侠、刘洪财、高春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胥百忠、杨晓文、曲光绪、刘翠立、唐长彬、陈图丫、董喜君、马海侠、刘洪财、高春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胥百忠、杨晓文、曲光绪、刘翠立、唐长彬、陈图丫、董喜君、马海侠、刘洪财、高春玲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胥百忠、杨晓文、曲光绪、刘翠立、唐长彬、陈图丫、董喜君、马海侠、刘洪财、高春玲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