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与杨明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杨明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2375号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黄魁,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菅茂,该厂热力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泓,该厂综合部科员。被告:杨明德,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1号街坊3栋111-112号。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与被告杨明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一审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桐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